2000多年前就为环境保护立法
简牍中的“环保条款”(文物里的生态智慧)
杨 博
【人民日报2025-01-2314生态
【字号:加大还原减小

 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《秦律十八种·田律》部分。

  湖北省博物馆供图

  “书于竹帛、镂于金石、琢于盘盂,传遗后世子孙者知之”。在纸张出现之前,简牍是我们祖先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书写载体,兼具取材方便、制作简易、书写适宜、传递便捷、保存长久等特点。从殷商至魏晋,中华先民的文明创造和积累,大多由简牍记录并传承下来。

  古代简牍非常珍贵,是我们国家信史的重要实物佐证。

  现藏于湖北省博物馆的云梦睡虎地秦简,刀笔留痕处,我国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的“环保条款”——《田律》显露真容。

  《田律》完整的简长27.5厘米、宽0.6厘米、厚0.1厘米,每支简上抄写的字数多在30字以上。每条律文抄写用简的数量不等,一般为三四支。因为会在末尾写明该条律文所属法律的名称,今天就很容易按照律名提示来明确这条律文的归属。我们这里提及的与“环境保护”有关的律文,使用简4—简7这4支简抄写,末尾也写有《田律》的律名。

  “春二月,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(壅)隄水泉。夏月,毋敢夜草为灰,取生荔、麛卵鷇……”这条《田律》律文的主要内容,是对禁止滥伐山林、禁止捕捉幼兽的详细规定:春天时不准砍伐山林树木,不准堵塞水流……同时,也有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,不准捕捉幼兽、卵和幼鸟的记载。

  《田律》的保护对象有山林水泽,也有动物植物。对违反自然环境保护律文的行为,根据不同违法情形,《田律》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。《田律》的相关律文,根据不同节令的区别,明确规定出采集、捕猎的具体方法,特别是对未成熟的草木、繁殖期的野兽和幼兽的保护,彰显了古人在保护利用自然资源中的思想和行动,体现出“顺时施政”的智慧。

  (作者系中国历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