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南新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行
推动类案同罚、裁量相当
【人民日报2026年8月24日13生态

  本报海口8月23日电  (记者董泽扬)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:为精准衔接上位法新规,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对《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》及《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等“四张清单”》进行系统性修订,新规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,将推动类案同罚、裁量相当,解决“同案不同罚、标准不一致”问题。

  裁量事项从原有的292项扩充至517项。在裁量标准上,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区域、排污许可管理类别、危害后果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设置差异化裁量阶梯。增设“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类”“放射性污染防治类”及“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、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类”等全新类别,实现了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全覆盖。同时,全面更新所有处罚事项法定依据,确保处罚事项与生态环境法典体系高度统一。

 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原有的17项增至64项,逐一明确了“没有危害后果”“初次违法”“无主观过错”三类标准。从轻、减轻处罚清单细化6项法定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和11项减轻处罚适用情形。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纳入5类适用场景,推行说服教育、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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